华声在线衡阳3月24日讯(吴长发 通讯员 刘军)近日,衡阳市蒸湘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拘役四个月。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系该市128路公交车司机,持A3驾驶证。2016年8月24日6时许,被告人吴某驾驶公交车沿衡阳市蒸湘区解放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四一七公交车站时,遇被害人彭某某由北往南步行通过人行横道,由于被告人吴某未能及时减速和采取制动措施,导致车辆碰撞彭某某致其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吴某及其所在公交公司与被害人近亲属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就民事赔偿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忽视交通安全,驾车在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并有效避让行人,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被告人吴某具有自首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个别自诩为“老司机”的驾驶人员有时反而容易在驾车过程中出现注意力不集中、操作不规范等低级错误,但由此带给被害人家属的却是无尽的悲伤。车祸猛于虎,各位司机应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安全意识,确保行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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