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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农村邻里纠纷引发故意伤害案件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7-03-27   来源:华声在线衡阳站  作者: 岳志勇  编辑:吴长发

  当前农村,由民间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是故意伤害案件的主要类类型,而由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又占其中较大比例。近来,笔者对衡东县人民法院2015、2016年所审结的故意伤害案件进行了统计,该院2015年共审结刑事案件341件,其中故意伤害案件55件,占比16%,由邻里纠纷引发的 故意伤害案件 23件,占故意伤害案件的42%;2016年共审结刑事案件278件,,其中故意伤害案件43件,占比15%,由邻里纠纷引发的 故意伤害案件16件,占故意伤害案件的37%。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近年来由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呈上升趋势。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相处融洽,相互帮衬,有益于生产、生活,比远亲要实惠得多。邻里纠纷发生后,应及时正确加以处理,尽可能解决在萌芽状态,如果处理不当,容易酿成恶性事件,影响公民的生产、生活,影响社会稳定。本文试图通过分析当前农村邻里纠纷引发故意伤害案件的特点、原因,探讨此类刑事案件的有效解决对策,预防和遏制此类刑事案件的发生,以期对新时期的农村建设有所裨益。

  一、农村邻里纠纷引发故意伤害案件的特点

  1、行为人的文化程度偏低,大多是小学文化或初中文化。

  2、行为人法律意识淡薄,不明白或不愿意通过合法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突发性强。这类案件的发生一般是临时起意,没有预谋。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大多有积怨,因相邻关系有过这样或那样的小矛盾,一直没有根本解决,一旦涉及到双方根本利益的时候,因过激的言辞或冲动的行为等因素而引起,加害人瞬时失去理智,用拳脚或生产、生活工具致受害人轻伤、重伤或死亡。

  3、诱因简单,激化迅速。邻居间因一句话、一寸土引起纠纷,不能冷静对待,一时气急冲动而引发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刘某与受害人戴某系邻居,受害人在自家门口洒农药除草时,不慎将农药洒到了被告人刘某家的椿树上,为此双方发生口角,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受害人被被告人打成轻伤;邻居间也因水流、通风和采光等问题发生纠纷,被告人陈某和受害人陈某某系叔侄关系,也是邻居,两家素有矛盾,后再次发生争吵,被告人用扁担将受害人打成轻伤。

  4、犯罪主体大多为初犯。此类犯罪的犯罪主体平时表现较好,没有做过违法和犯罪的事,因邻居间的一些琐事发生口角,后因一时冲动就不计后果而大打出手,引发故意伤害案。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能够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5、积怨深,调处难度大。邻里纠纷的双方相距很近,见面的时间多,一旦发生矛盾,双方都拉不下面子,不肯让步,以致形成积怨,难以调解,双方矛盾不止在父辈间,还延续至下一代。

  6、社会危害性大。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虽然是临时起意,但犯罪主体实施伤害时,往往不计后果,容易造成受害人轻伤、重伤或死亡,甚至引起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农村邻里纠纷引发故意伤害案件的原因分析

  1、行为人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当前农村,大多数农民只有初中或小学文化水平,对事物的认知能力不强,心胸不开阔,忍耐能力差,加之对法律知之甚少,一旦遇上邻里矛盾,便不能冷静对待,既不求助于当地政府,也不寻求法律的保护,而是不计后果地用冲动代替理性,以致造成严重伤害结果,赔钱还领刑,悔之不及。

  2、基层组织调处不力,邻里纠纷长期得不到有效化解。一方面,大部分乡镇对基层调解工作重视不够,没有建立健全的调解机构,不能在本辖区内全方位地指导调解工作,基层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得不到提高,化解纠纷的能力差,一些犯罪苗头和诱因就不能得到及时防控和化解,最终使邻里纠纷演化为恶性事件。另一方面,由于普遍存在调解不成还能到法院打官司的依赖心理,一些工作责任心不强的基层调解员在调解邻里纠纷时,一遇到稍微棘手的问题,就草草收场,告知纠纷双方到法院打官司,使得一些原本不难处理的邻里纠纷也得不到及时化解,如果当事人愿意去法院打官司还好,不愿意打官司的话就很可能发生恶性事件。

  3、农村“家族势力”推波助澜。一些农民“家族观念”很强,当纠纷发生时,不但不做纠纷化解工作,反而将纠纷延伸到“家族”层面,认为是对整个“家族”的挑衅,鼓动家族的人参与到纠纷中,将纠纷扩大化,导致纠纷升级,引发故意伤害案。

  4、司法公信力不高。当前一些农民认为司法机关解决民间纠纷的效率不高,能力不强,案件久拖不结,执行又难以到位,因而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和满意度不高,不愿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而是采取自我解决的方式,从而引发故意伤害案件。

  三、预防和减少邻里纠纷引发故意伤害案件的对策

  针对近年来农村邻里纠纷引发故意伤害案件增多的现状,笔者建议采取以下对策加以预防:

  1、加强文化教育和道德教育,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和道德素质。故意伤害案件的发生概率与农民的文化素质和道德素质有密切关系,农民的文化素质和道德素质越高,对事物的认知和辨别能力就越强,处事也会冷静、理智些,不会冲动行事,因而犯罪行为发生的概率也就越低。通过家庭、学校和社会等多种渠道对农民进行文化和道德教育,不断提升公民的文化素质和道德素质,可以减少故意伤害案件的发生。

  2、加大乡村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农民法律素质。当前,司法部门确实深入乡村开展了一些普法教育,但大多流于形式,走走过场,一是普法范围太窄,二是普法形式太呆,三是普法频率太低,最终没有取得实质性效果,大部分农民仍处在法盲的位置上,连最基本的法律常识都不懂,还谈何守法、用法?笔者建议司法机关要加大乡村普法力度,政府司法部门要多深入乡村,提高普法频率,扩大普法覆盖面,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增强普法效果,在说教的同时,可以发放法律书籍,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媒体,对发生在农民身边的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法官可以选择典型案件到案发地开庭或宣判,结合案情宣传法律,真正让农民知法、守法、用法,明白何种行为可以为,何种行为不可为,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建立健全基层调解联动机制,妥善化解邻里纠纷。当前农村,调解基层矛盾纠纷的部门有人民法庭、派出所,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法院的司法原则是“不告不理”,调解的大多是向法院起诉的纠纷,派出所的基本职能是维护辖区的治安,打击辖区发生的罪案,调解的大多是一些伤害案件,调解的范围较窄,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工作的主阵地、前沿阵地。各乡镇党委、政府应牵头成立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任小组组长,法庭庭长、派出所所长、司法所所长为小组成员,领导乡镇的调解工作,建立调解工作联动机制,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当地有威望的人充实到基层调解组织中,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基层调解组织的指导,提高基层调解人员调处纠纷的能力。政府要提供必要的经费,一方面保证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另一方面对工作责任心强、调处纠纷多、效果好的调解人员要给予一定的奖励。充分发挥调解联动机制的作用,及时发现纠纷,及早介入纠纷,使纠纷在“升级”前能得到妥善解决,将故意伤害犯罪的苗头扼杀在萌芽状态,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4、采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教育群众,震慑犯罪。各级政法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协作,形成合力,认真分析研究整治方案,对因邻里纠纷引发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的轻微故意伤害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如果能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又真诚悔罪,可以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依法不诉或适用非监禁刑。对伤害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的暴力性犯罪,要重拳出击,严惩严判,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伸张正义,教育群众,震慑犯罪,从而减少故意伤害案件的发生。

  (文/衡东法院 岳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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