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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与已婚驾校教练产生婚外恋抑郁跳河自杀身亡
发布时间:2017-04-12   来源:华声在线衡阳站  作者:吴长发 朱灿灿  编辑:华生

  华声在线衡阳站4月12日讯(吴长发 通讯员 朱灿灿)因学车的缘故,已婚的驾校教练谭某和学员佟某互生情愫而婚外恋。此后,佟某因这段婚外恋心生抑郁,最终在与谭某的一次争执过程中跳河自杀。事发后,佟某家属一纸诉状将谭某告上了法庭,珠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

  2014年12月21日,被告谭某与死者佟某等人在大排档吃饭,期间佟某大量饮酒,饭后谭某、佟某及两位谭某学员到按摩店按摩。当晚22时许从按摩店出来后,谭某与佟某决定单独到湘江边散步。谭某开车搭乘佟某去江边的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长期处于精神压抑状态的佟某情绪激动地说:“好难受,想死”,被告谭某没有进行劝阻反而回答:“那去咯。”佟某跑到河边栏杆边意欲跳河自杀,被告谭某随即赶到抓住佟某的胳膊,想要将其拉上岸,但未能成功,佟某最终落水身亡,事后谭某报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谭某与死者佟某存在不正当男女朋友关系,佟某因此长期受道德谴责,精神处于压抑状态。案发当日佟某与被告谭某因琐事发生争吵,佟某情绪激动跳河自杀,其自杀行为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死者佟某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预见性,故佟某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谭某因与死者存在不正当男女朋友关系,使死者佟某产生心理负担。事发当天与死者佟某发生争吵,导致佟某情绪激动意欲自杀,被告未采取措施及时阻止。虽在佟某跳河的过程中其积极营救并采取报警等措施,但并未阻止不利后果的发生,应承担本案的次要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谭某共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171351.6元。

  被告谭某不服判决上诉至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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