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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引纠纷 法官调解促和谐
发布时间:2017-07-11   来源:华声在线衡阳站  作者:吴长发 刘尚球  编辑:华生

  华声在线衡阳站7月11日讯(吴长发 通讯员 刘尚球)“我同意在十天之内把钱支付给他,房屋维修的事自行负责”被告孔某当庭承诺。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杨桥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农村建房而引起的追索劳务报酬案。

  2014年12月28日,原告李某承揽到被告孔某在农村建房的活儿,双方签订建房合同,对价格、质量等进行了约定。2015年8月3日房屋竣工,被告孔某初步察看后于同年9月1日搬迁入住。经双方结算,被告下欠原告建房劳务报酬款6万元,约定2016年12月前支付3万元,2017年7月份支付3万元。被告在搬入居住不久后发现房屋天台存在漏水及地下水管不畅等现象,要求原告进行维修,但一直没有达到被告理想状态,双方因此发生意见分歧,被告在支付1万元后便拒付余下报酬。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开庭之日,气氛紧张。原告认为被告已经搬迁入住,房屋肯定没有质量问题,一再拒付报酬实属欺人。而被告辩称房屋质量不合格,只要原告将该维修的维修好,自己分文不扣,否则将起诉原告所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给自己造成的损失。承办法官了调情况后,认为案件标的额虽小,但双方矛盾尖锐,如果判决可能会造成更大的讼累。于是通过先背对背,再面对面的工作方式,析法明理,并邀请双方参加旁听的亲属、朋友一起参与调解,最终原告同意放弃部分报酬款,被告也同意对瑕疵地方自行维修,不需要原告再承担任何责任。

  4日,被告按照调解协议将4万元劳务报酬款直接汇至了原告提供的银行账户,宣告该起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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