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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法院依法调离“死亡婚姻”效果好
发布时间:2017-07-31   来源:华声在线衡阳站  作者:吴长发 廖雪梅 郭飞  编辑:华生

  华声在线衡阳站7月31日讯(吴长发 通讯员 廖雪梅 郭飞)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人民法院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离婚纠纷案件时,通常都会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角度出发来确定抚养权的归属。近日,衡南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失联长达六年的“死亡”婚姻纠纷,明确了抚养权的归属、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和时间,切实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08年在外务工相识,自由恋爱,于2010年生育小孩,次年在衡南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因双方性格不和、生活习惯差异较大等原因,原告江某某于2012年离家出走至今。期间,原告江某某对小孩的生活学习不闻不问,未实际履行抚养义务,被告李某某多次寻找原告未果。

  2017年7月,原告江某某向衡南县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因该案涉及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立案后,承办法官深入走访了当事人所在村组,联系当地村干部,详细了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个性、品行、家庭背景、矛盾起因等。期间,被告李某某还主动来到法院联系承办法官。综合全案的相关事实和证据,承办法官决定从未成年人权益保障这一切入点突破,通过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最终,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调解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并确定小孩由被告李某某抚养,原告江某某还当场给付了其离家出走期间的小孩抚养费。

  婚姻关系的解除,虽然会导致夫妻一方失去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但失去抚养权的一方仍要承担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在离婚纠纷案件中,抚养权的归属,可以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则需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以切实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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