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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转让土地百余亩 2单位17人受刑罚
发布时间:2014-07-28   来源:华声在线衡阳频道  作者:张超 通讯员 廖朝晖 贺炳仁  编辑:

  华声在线衡阳频道7月28日讯(张超 通讯员 廖朝晖 贺炳仁)2014年7月23日,衡山法院审结了被告单位衡山县强兴物流有限公司、衡山县新桥镇杨林村委会,被告人刘某某、罗某某、胡某某等17人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三个刑事案件,三案涉违法土地面积达100余亩。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分别或并处判决被告单位衡山县强兴物流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衡山县新桥镇杨林村民委员会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罗某某等17人有期徒刑三年不等刑罚及罚金,收缴非法所得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廖某某于2008年起在担任衡山县新桥镇杨林村清水塘组组长期间,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未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召集本组村民召开会议,擅自将本组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出租、征收的形式转让给他人。被告人汪某某在未经审批和办理合法用地手续情况下,将从清水塘组征收的土地用挖机、铲车将其中部分土地进行平整,用于堆放废矿石。其中被告人刘某某个人单独非法转让土地14.7375亩,刘某某、廖某某、徐某某三人共同非法转让土地30.7335亩,被告人汪某某个人非法占用农用地30.7335亩,毁坏土地13.81亩。

  被告单位衡山县强兴物流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好农用地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耕地、林地平整共24.86亩作为建设用地,并在经营一段时间后,将公司的房屋、设备和公司占用的土地由内部股东竞标形式一并进行转让,被告人罗某某等7人是强兴公司的股东,对非法占用农用地和非法转让农用地负有直接责任。另外罗某某等3人还擅自将6.32亩耕地、林地平整作为建设用地,造成农用地损毁严重。

  被告单位衡山县新桥镇杨林村委会与被告人胡某某等6人在未办理好农用地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耕地、林地共24.2亩平整作为建设用地。被告人刘某、胡某作为村委会主任和组长,组织和积极参与将非法占用的土地进行非法转让,造成农用地大量损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廖某某、徐某某等3人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私自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使用,其行为均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告人汪某某违反法规,未经批准,改变土地的用途,造成大量林地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单位衡山县强兴物流有限公司擅自将林地耕田平整,改变土地性质作建设用地,并以牟利为目的,违反法规未经批准,私自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使用,造成农用地损毁,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告人罗某某等7人是强兴公司的股东,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告单位衡山县新桥镇杨林村委会、被告人胡某某等6人擅自将耕地、林地平整作为建设用地,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胡某、刘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没有办理相关土地转让的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法院依据各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作用、退赃和认罪态度等情况,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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