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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蒸湘区法院委托“调解”化解矛盾促案结事好
发布时间:2014-07-31   来源:华声在线衡阳频道  作者:易晖  编辑:

  华声在线衡阳频道7月31日讯(通讯员易晖)2014年7月14日,原告王某某到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刘某清、刘某元、袁某某赔偿其各项因提供劳务而受害的损失费用3万余元。

  蒸湘区法院立案受理后,该案承办法官立即展开调查。发现其纠纷原由是:蒸湘区呆鹰岭镇村民袁某某承包本组村民集资房建房工程后,其以包工的方式将该工程转包给了刘某清和刘某元俩人。2013年8月份,原告王某某经熟人介绍到该工程项目做粉刷工,2014年1月1日下午3时许,王某某在作业时,因升降机架板断裂,从4米高处坠地受伤。经及时送医院抢救后住院治疗15天。并经法医鉴定后期需要做尿道狭窄内切开术,预估费用为3万元。为此,原告王某某将三被告起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在查明上述事实以后,认为采取委托调解方式比对簿公堂更有利于本案的妥善解决。为此,承办法官迅速向分管院领导汇报了采用委托调解方式调解此案的想法。在得到院领导的鼓励支持和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于2014年7月17日将此案委托衡阳市蒸湘区呆鹰岭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承办法官随后又多次与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人进行磋商,相互交换看法。

  7月19日,该案经呆鹰岭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原告王某某受伤住院医疗费、后期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为95000元;此费用由被告刘某清、刘某元共同赔偿30000元,被告袁某某赔偿45000元,原告自负20000元。

  7月23日,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对双方所达成的蒸呆人调【2014】14号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了审查并予以了确认。

  7月29日,随着三被告按调解书上的协议内容自动履行后,该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蒸湘区法院大力推行的纠纷化解新模式——委托调解,使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形成了良好互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该院案多人少的困境,同时提高了审判效率、节约了审判资源,及时化解矛盾,对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起到了非常重要的示范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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