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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之后再签劳动合同违法 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发布时间:2014-08-14   来源:南京日报  作者:  编辑:

  眼下正是应届毕业生入职高峰期。对于职场新人来说,签订劳动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如何保障自己试用期间的合法权益?记者采访了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相关人士,请他对最近发生在应届毕业生身上的典型案例进行点评。

  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案例】某211高校毕业生小王参加了南京一家贸易公司的应聘,但在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前,公司人事部门告知小王,公司与新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时,会先签订一份试用期合同,期限为3个月,其间工资为2000元。3个月试用期满后,公司才会与之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转正后工资为3000元/月。小王很疑惑,用人单位的做法是否合法?

  【点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此该公司“3个月试用期满后再签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法的。值得注意的是,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内无故被开除可获赔偿

  【案例】今年6月,南京应届毕业生小李进入一家房地产公司工作,公司与之签订了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但试用期刚过1个月,公司便无故与小李解除了合同。小李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点评】不少企业在试用期随意开除员工,这样的行为其实是违法的。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需在充分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像小李公司这种无故开除员工的行为是违反相关法规的,应当依照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入职30日内单位须交社保

  【案例】小马是南京一所本三院校的学生,应聘到一家电子产品企业工作,公司人事部门告诉他试用期过后转正才给参加社保。小马想知道,单位应在多长时间内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点评】根据《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企业为降低成本,以“试用期”为由不给员工缴纳社保的做法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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