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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解释权”衡阳商家仍在用
发布时间:2010-12-29   来源:你好衡阳网  作者:  编辑:
许多商家的宣传页上依然印有“最终解释权”字样。               贺正香   摄
许多商家的宣传页上依然印有“最终解释权”字样。 贺正香 摄
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从11月13日起,“最终解释权”等这类商家惯用的“手法”已被视为违规。如今,该《办法》实施一个多月,记者走访调查发现,我市不少商家对《办法》的实施并未引起重视,仍在继续使用“最终解释权”等。
  现状:“最终解释权”随处可见
  昨天上午,记者在市区某商场一化妆品柜台看到一广告牌,底部写有“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所有”的一行小字。“现在只要做活动,就会加上这句话,已经习惯了。”对于使用“最终解释权”属于违规一事,售货员表示不知道。
  家住珠晖区的周女士说,前段时间,她就被“忽悠”了:“我办了一张会员卡,但在消费时却有时间、金额等相关限制,店里销售人员则说卡上印着最终解释权在本店,你看清楚嘛!”遇到了这种情况,她也不愿意和商家理论,只能自认“倒霉”。
  像周女士一样,大部分人都不知道“最终解释权”条款是违规行为,即使知道,也因为怕麻烦,而不会与店家过于计较,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商家所谓“解释权”的行为。
  据了解,不少正在搞促销活动的商家都将“最终解释权”划归给了自己,这一现象不仅在超市、商场、服装店中常见,在饭店、酒店、美发店、美容院也经常看到,而在一些赠券、会员卡、消费卡上,大多都有“本卡规定权益最终由本公司(店)负责解释”的字样。
  
工商部门:“解释权”不再是特权
  “一旦出现纠纷,商场可以解释,消费者也可以解释,最终解释权不再是哪一方的特权。”雁峰工商分局局长张社荣说,《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11月13日已正式施行,不仅“最终解释权”失去意义,一切类似的用语,“像我们经常见到的‘促销产品不享受三包服务’等都不具任何意义。《办法》中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合同,免除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据了解,11月13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开始正式实施。按照该《办法》规定,不仅像周女士遭遇的情况属于“霸王条款”,经营者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而且诸如“最终解释权归商家”、“车辆丢失概不负责”等也都被禁止使用。遗憾的是,该《办法》如今已实施一个多月,可目前我市很多企业和商家并没有贯彻执行。
  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以后各种会员卡、打折卡或是积分卡上,若还有诸如“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的条款,可以拨打12315消费投诉举报电话向工商部门进行举报,让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利的“潜规则”无处藏身。
(晚报记者  贺正香)

(责任编辑:金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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