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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16年来第二次大修
发布时间:2012-03-09   来源:扬子晚报网  作者:  编辑:

刑诉法16年来第二次大修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修改精要

  主要修改了这几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在昨天的人大会议上,向代表们作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修改说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共110条,主要的修改本报整理如下。

  (一)写入“尊重和保障人权”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据此,修正案草案将刑事诉讼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中,加入“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句话。

  (二)看守所讯问要全程录像,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修正案草案在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的基础上,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修正案草案还增加规定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和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制度。

  (三)证人不出庭可处拘留(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修正案草案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到庭,对于情节严重的,可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同时,考虑到家庭关系的维系,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四)增加证人保护措施

  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作证面临危险的,可以请求予以保护。

  (五)删除“逮捕后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规定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家属。修正案草案删去了逮捕后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

  (六)增加对技术侦查措施的限制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于技术侦查措施没有作出规定。修正案草案增加了严格规范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

  (七)避免变相“上诉加刑”

  “上诉不加刑”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实践中存在规避这一原则的情形: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下级人民法院在重审中加刑。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八)减刑、假释、监外执行须报检察院监督

  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监狱、看守所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

  (九)未成年人可“附条件不起诉”,可封存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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